青海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3×66万千瓦“上大压小”火电机组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青海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3×66万千瓦“上大压小”火电机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的请示》(青投政〔2016〕68号)及西宁市环境保护局《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3×66万千瓦“上大压小”火电机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意见》(宁环〔2016〕18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位于西宁市大通县桥头镇东南3.4公里处青海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厂内,采用“上大压小”方式拆除原有五期、六期及5号机组共5×125兆瓦机组,并在原址新建3×660兆瓦燃煤发电机组。主要建设3×660兆瓦超超临界间接空冷凝汽式汽轮机组、3×1918吨/小时超超临界变压直流炉,配套建设燃煤储运、冷却水系统、化学水系统、除灰渣系统及办公等公辅设施。采用低氮燃烧和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脱硝、高效电袋复合除尘、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分别设置工业废水、含煤废水、脱硫废水、生活污水及再生水深度处理设施。在原有河子沟灰场选址处新建事故灰场,依托原有铁路专用线(延长150米)、出线通道、华电大通电厂启动锅炉等设施,对现有生活污水处理站进行改造;工业用水水源为大通县污水处理厂中水和生活污水处理站中水,备用水源为北川河北川渠地表水。
该项目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版》鼓励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青海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和《西宁市大通县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要求。项目纳入国家能源局《关于青海省2015年度火电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能电力〔2015〕209号)及青海省2015年度火电建设规划,取得省发改委《关于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3×66万千瓦“上大压小”火电机组项目核准的批复》(青发改能源〔2015〕890号)等支持性文件。我厅原则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你公司必须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减缓和控制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二、项目建设及运营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做好原有项目拆除环境保护相关工作。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要求,全面排查拆除期间环境风险因素,制定专项环境应急预案,有效应对拆除中产生二次污染和次生环境问题。妥善处理拆除中产生的污染物,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等一般固体废物作为建材回用,拆除产生的石棉、废机油和润滑油、废酸碱等危险废物,委托相关资质单位规范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结合本项目建设进行原有中转灰场及河子沟灰场的环境整治,全面清除原有遗留灰渣,并对灰渣进行规范处置和综合利用。在原有河子沟灰场初期坝西侧200米处新建库容为350×104立方米的本项目事故灰场,并对灰场库底及边坡按要求填土碾压后采用两布一膜方式进行防渗处理,对不再利用的原有贮灰区域完成清场后覆土绿化。
(二)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认真落实施工期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防止施工期废污水、扬尘和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建筑垃圾应妥善进行处理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堆存、统一处置。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施工期结束后,及时对裸露地面清理平整并进行绿化。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脱硝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和脱硝工艺,以尿素为脱硝还原剂,脱硝效率不低于85%;除尘采用高效电袋复合除尘工艺,配套低温省煤器及高频电源,除尘效率不低于99.96%,计入湿法烟气脱硫除尘效率50%,总除尘效率不低于99.98%;脱硫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一炉一塔,5层喷淋层,不设GGH和烟气旁路,脱硫效率不低于98%;脱硝、除尘、脱硫对汞及其化合物协同脱除率不低于70%。烟气经过一座210米高集束烟囱排放,烟气污染物排放达到超低排放标准(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汞及其化合物排放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认真落实原辅料储运、破碎工序及贮煤场等扬尘排放点位的封闭和防控措施,有效减少粉尘无组织排放。建设全封闭煤场并配备喷淋装置;翻车机室采取半封闭并配备喷淋装置,输煤系统采取密闭措施,各转运点、碎煤机室、灰库、渣仓、石灰石粉库等设置除尘设施。灰渣采用封闭车辆运输,事故灰场采取分区贮存和喷水碾压措施。厂界及事故灰场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监控浓度限值。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优化废水处理方案和回用途径。反渗透浓盐水、油库区冲洗废水、运输车辆冲洗废水等工业废水经工业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于辅机冷却系统等;脱硫废水处理后回用于事故灰场喷洒降尘;翻车机室、输煤栈桥、转运站等地面冲洗产生的含煤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本系统冲洗;辅机冷却水排水回用于脱硫系统和煤处理系统;锅炉酸洗废水排入酸洗废水池贮存并由专业酸洗公司处理。生活污水经厂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入再生水深度处理系统处理后作为本工程工业用水水源回用。各类废污水经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厂区雨水收集后排入北川河。
厂区设施建设应严格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等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划定的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其中工业废水处理系统、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再生水深度处理系统、地下管道、煤水处理间、中水调蓄水池、酸洗废水池、事故油池、危险废物暂存间、脱硫综合楼等以重点防渗为主,尿素罐区、煤场、辅机冷却塔、灰库等以一般防渗为主。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落实地下水污染监控计划,避免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影响。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对厂区距后庄村较近的西北厂界、翻车机室靠近西厂界等噪声敏感区域周边采取加装吸声材料、设置隔声墙等方式,进一步降低厂界噪声排放。厂界环境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厂区瞬时排汽与吹管应安排在昼间进行并提前向周边群众公示,吹管排口应朝向厂区南侧。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除灰渣系统采用灰渣分除、干灰贮存方式。灰渣及脱硫石膏综合利用,利用不畅时采用专用车辆运至事故灰场分区碾压并规范贮存。废脱硝催化剂、废油等危险废物贮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危险废物转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执行。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依托厂区6000立方米酸洗废水池对产生的非正常工况废污水进行暂存并及时处理回用。严格落实厂区分区防渗和监控措施。加强对脱硝、除尘、脱硫等环保设施运行的管理,一旦出现非正常状况,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事故发生。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河子沟事故灰场环境防护距离为250米,你公司应配合当地政府,控制防护距离内项目建设,禁止新建环境敏感项目。
(八)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志牌。外排烟气净化前、后应安装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口。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二氧化硫2015吨/年、氮氧化物4029吨/年、烟(粉)尘295.1吨/年、特征污染物汞0.172吨/年。
四、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落实各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和投资。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未全面建成之前,生产设施不得进行调试。开展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确保污染防治措施及设施落到实处,定期向省市环保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项目建成后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我厅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项目批复后,如项目建设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设施等发生变更,你公司应及时履行相关环保手续。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重新报批。
六、我厅委托西宁市环境保护局和大通县环境保护局负责项目施工期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复原文和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至西宁市环境保护局和大通县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16年4月11日
是否宜公开选项:宜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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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宁市环境保护局,大通县环境保护局,省环境监察总队,
省环境规划和环保技术中心,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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