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账号 忘记密码
当前位置: 首页> 行业 快讯 > 项目建设> 正文

江苏环保厅批复江苏华电如皋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2015-06-23来源:中国火力发电网 点击:120次

近日江苏环保厅批复江苏华电如皋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为批复全文:

苏环审﹝2015﹞63号

江苏华电如皋项目筹备处:

你处委托江苏省环科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江苏华电如皋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苏环评估〔2015〕77号)及如皋市环保局预审意见(皋环发〔2015〕25号)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如皋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同意你处在拟定地点建设3台220t/h高温高压煤粉锅炉(2用1备),配套1台35MW抽背机组和1台3MW背压机组及相关公辅工程。

二、同意如皋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处须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各项工作要求:

(一)全面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和环保管理,项目生产工艺与设备、污染控制水平、资源利用指标、综合利用指标、环境管理要求等应达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采用单塔双循环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不设烟气旁路,采用五电场静电除尘器,脱硫系统出口设湿式静电除尘器,采用低氮燃烧器+SCR烟气脱硝,脱硝剂为尿素,锅炉烟气共用1座烟囱排放,烟囱高度不得低于120米。烟气排放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相关要求,并按照《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发改能源〔2014〕2093号),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烟气污染物年排放总量不得超过设计煤种预测年排放总量。

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原煤输送过程中的废气无组织排放,输煤系统、干煤棚应采取密闭措施,对各类产尘点采取收尘和抑尘措施。厂界大气污染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建设本项目厂区给排水系统。各类生产废水应全部在厂内回用于生产,生活污水经厂内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至上海电气南通水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理,厂区不得另设污水外排口。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应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分别按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保管理要求设置厂内固体废物暂存场所,采取有效的防渗漏、防扬尘措施,确保不对周围环境和地下水造成影响。

(六)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减轻工程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防止生产过程、危险品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七)项目设置煤场、4个转运站、碎煤室、石灰石粉仓、灰库周围各5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上述范围内目前无居民点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不得新建环境敏感建筑物。

(八)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废气排放筒应合理设置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按环保管理要求安装流量计与在线监测设备,在项目试生产前安装到位。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九)做好厂区绿化工作,减轻本项目废气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十)本项目涉及的电力送出工程须另行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本项目配套码头、供热管网应与项目同时设计、建设、投运,并作为项目试生产前提条件之一。

(十一)项目投运后,供热范围内现有燃煤锅炉应立即无条件关停,今后也不得新建燃煤锅炉,供热范围内不得存有其它燃煤锅炉,作为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之一。

(十二)按《报告书》所述煤炭替代方案须落实到位并取得省能源局认可,作为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之一。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设计煤种/校核煤种/绩效总量):二氧化硫≤111.21/127.88/131.24吨、NOx≤144.73/145.4/262.47吨、烟(粉)尘≤14.45/23.76/-吨。

(二)水污染物(接管/外排):废水量≤6120吨、COD≤1.84/0.49吨、氨氮≤0.15/0.092吨、SS≤0.92/0.43吨、总磷≤0.02/0.003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试生产须报我厅,试生产期满前按规定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项目建设期间的现场环境监督管理由南通市环保局和如皋市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和苏中环保督查中心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理。按照环境保护部批复的《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本项目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经遴选确定的环境监理单位开展工作,并作为项目开工、试运营与竣工环保验收的前提条件。你处应督促环境监理单位每月向如皋市环保局和我厅报告环境监理情况,报告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送至如皋市环保局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6月12日


微信小程序 x
微信公众号
客服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