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煤电及天然气发电机组容量电价机制最大出力申报、认定及考核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申报方式
(一)每月 20 日前,各燃煤、燃气发电机组申报机组次月的月度最大可调出力。若未及时申报,则默认月度最大可调出力为机组额定容量(以并网调度协议中明确的额定容量为准)。符合国家热电联产热电比要求的背压式热电联产公用燃煤机组(以下简称“热电机组”)若未及时申报,则默认采用上个月的月度申报值。
(二)各燃煤、燃气发电机组应在运行日前一日(D-1)15:00前申报调整运行日(D日)机组可调出力上限(以下简称“申报值”)。若未申报调整,则默认D日机组可调出力上限为月度申报值。
(三)月度和每日申报值、最大出力认定值均不得超过机组额定容量。迎峰度夏、迎峰度冬和其他特殊保供时期,最大出力申报应当满足国家有关规定。
(四)热电机组无需每日申报调整机组最大可调出力。
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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