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环保厅审批通过对江苏华和热电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同意建设2×12MW+3×75t/h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及相关公辅工程。
以下为批复全文:
苏环审﹝2014﹞146号
江苏华和热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江苏省环科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江苏华和热电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苏环评估〔2014〕170号)及扬中市环保局初审意见(扬环审〔2014〕77号)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扬中市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同意你公司在拟定地点建设2×12MW+3×75t/h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及相关公辅工程。
二、同意扬中市环保局初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各项工作要求:
(一)全面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和环保管理,项目生产工艺与设备、污染控制水平、资源利用指标、综合利用指标、环境管理要求等应达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采用低氮燃烧工艺,锅炉烟气采用低氮燃烧+SNCR脱硝(氨水为脱硝剂)+布袋除尘工艺+石灰石-石膏法脱硫,3台锅炉烟气共用1座烟囱排放,烟囱高度不得低于80m。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厂区无组织废气排放,干煤棚采取半封闭结构并安装喷淋系统,输煤栈桥、碎煤机采取封闭结构,灰库、石灰石粉库应安装布袋除尘器。锅炉烟气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建设本项目厂区给排水系统。生产废水经厂内处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除回用以外剩余的反渗透排水经沉淀处理后作为清下水排放,生活污水接管至江苏中海粮油污水处理站处理,厂区不得另设污水外排口。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应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分别按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保管理要求设置厂内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如灰库房、渣仓、脱硫石膏库等,采取有效的防渗漏、防扬尘措施,确保不对周围环境和地下水造成影响。
(六)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减轻工程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防止生产过程、危险品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七)按照《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本项目设置氨水罐区周围50m、干煤棚周围50m、石灰石粉库周围50m、灰库房周围50m为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现无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规划、新建环境敏感目标。
(八)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1〕1号)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按《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设置烟气连续监测装置。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九)做好厂区绿化工作,减轻本项目废气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十)本项目涉及的配套供热管网工程、输变电设施工程须另行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应与项目同时设计、建设、投运,并作为项目试生产前提条件之一。
(十一)项目投运后,供热范围内现有14台燃煤锅炉应立即无条件关停。今后,本项目供热范围内不得新建各类小锅炉,此条作为本项目验收的前提条件之一。
(十二)按《报告书》所述煤炭替代方案须落实到位,并作为本项目验收的前提条件之一。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47.8吨、NOx≤99.1吨、烟(粉)尘≤6.9吨。
(二)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量):废水量≤4447吨、COD≤1.779吨/0.267吨、氨氮≤0.156吨/0.036吨、SS≤1.334吨/0.089吨、总磷≤0.018吨/0.004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试生产须报我厅,试生产期满(不超过3个月)按规定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项目建设期间的现场环境监督管理由镇江市环保局和扬中市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理。按照环境保护部批复的《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本项目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经遴选确定的环境监理单位开展工作,并作为项目开工、试运营与竣工环保验收的前提条件。你公司应督促环境监理单位每月向扬中市环保局和我厅报告环境监理情况,报告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送至扬中市环保局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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