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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机组)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6-09-20来源:中国火力发电网 点击:72次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日前发布关于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机组)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能源电力字〔2026〕603号,详情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机组)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能源电力字〔2026〕603号

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企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能源局关于完善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相关价格政策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6〕727号),为规范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机组)认定,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本通知所称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机组)(以下简称“三余机组”),是指企业利用生产工艺中排放或者损失的热能、压力能和可燃气体等余能资源,建设并主要为本企业生产经营供电的发电设施,包括余热余压汽轮发电机组、高炉炉顶余压发电装置以及其他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能源回收发电设施。

三余机组认定遵循企业自愿申请、公开透明和动态调整的原则。

自治区能源局负责组织三余机组资质认定和资质监管。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三余机组申请、材料初审、现场核实和日常监管。电网企业配合做好三余机组资质认定及日常监管,并做好电厂装机容量、自发自用电量的核查与计量管理。

二、认定条件

(一)申请认定的机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并网等手续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机组按照批准或者备案内容建成并稳定运行;企业依法存续,申请主体、机组权属和用电结算关系清晰。

(二)机组利用的余热、余压、余气应当直接来源于明确的工业生产工序,来源、品种、数量、品质和运行规律可核实。机组装机容量和设备选型应当与可利用的三余能源相匹配,不得超配。

(三)机组在运行期间使用煤炭、天然气、柴油等非三余能源补燃、掺烧的,不予认定。非三余能源仅用于安全启动、点火,独立计量且在机组稳定发电后完全退出的,不视为补燃、掺烧。

(四)企业应当建立满足认定和监管需要的能源计量系统,分项计量三余能源输入、启动点火燃料以及发电、供用电、供热等数据;计量器具的配置、检定或者校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技术指标要求

(一)三余机组技术指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以中压蒸汽为介质的余热、余压电厂的热效率,采用冷凝机组的应不小于20%;抽背机组的应不小于60%;背压汽轮发电机组不得排空或旁通调节发电;高炉炉顶煤气余压发电站回收的能量应大于高炉鼓风能耗的15%。

(二)申请认定的机组,以典型运行工况指标进行认定。典型运行工况应当能够代表机组正常运行状态。

(三)技术指标核算可采用正平衡法或反平衡法,核算工作参照DL/T 904、DL/T 2429、DL/T 3044、GB/T 8117、GB/T 10180等国家及行业标准执行。采用正平衡法核算时,应选取典型运行工况数据开展计算,机组出力不低于75%额定出力且连续运行时长不少于72小时,其中100%额定出力连续运行时间不少于2小时;采用反平衡法核算时,应选取100%额定出力作为典型运行工况开展现场实测,连续测量时长不少于2小时。

(四)技术指标的测试报告应当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格式和内容参照附件3。

四、认定与复核要求

(一)企业在机组完成并网连续稳定运行后,可以向所在地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提出认定(复核)申请,申请材料如下:

1. 认定(复核)申请表;

2. 认定(复核)申请真实性承诺书;

3. 项目立项文件、竣工验收、并网协议及企业营业执照;

4. 生产及发电工艺流程图、工艺流程说明,包括三余能源来源、输入、输出、共用及补燃等情况;

5. 第三方机构技术报告;

6. 其他补充材料。

(二)已认定的三余机组的三余能源来源、生产工艺、机组及主要设备、运行方式、核算边界、计量系统、企业主体或者机组权属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机组连续停运超过一年后恢复运行的,企业应当自变化发生或者依法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是否需要复核的意见,报自治区能源局确定。

(三)复核机组参照本通知认定程序进行。复核结论为“合格”或者“不合格”。

五、审查与公示

(一)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连同初审意见报自治区能源局,自治区能源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

(二)经复审拟通过认定的,由自治区能源局向社会公示拟认定机组及有关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发布通过认定的三余机组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2026年9月16日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_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机组)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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