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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启动2026年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项目优选工作

2026-07-09来源:中国火力发电网 点击:128次

7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发文启动鄂托克前旗2026年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报工作。

公告显示,按照《鄂托克前旗2026年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实施细则》进行项目申报,鄂托克前旗分散式风电项目建设规模9万千瓦,光伏指标5万千瓦。

文件明确,分布式新能源项目优先支持在接入条件成熟、消纳能力强的区域布局,应以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不得升压外送,按自愿原则自行灵活配置储能。

分散式风电可选择全额上网模式;满足《绿电直连实施方案》要求的项目可选择自发自用模式,须依托新增负荷或方案支持的存量负荷建设,上网模式及比例要求按相关政策执行。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应低于80%。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政策实施。

鼓励采用“零碳(低碳)+”发展模式,分散式、分布式新能源项目重点支持零碳(低碳)应用场景的园区、嘎查村、小镇、航铁运输、校园、陆港、矿区等零碳(低碳)项目;重点支持将部分发电收益用于支持乡村振兴的新能源项目。支持村集体、农牧民以多种方式参与项目建设以获得长期稳定的分红收益。鼓励探索多元化产业模式,制定相关方案引导村集体利用直接管理和使用的土地(屋顶)入股新能源发电项目;旗区、乡镇政府应为村集体、农牧民提供政策指导、法律保障等支持,帮助村集体和农牧民了解投资机会和收益模式,确保入股协议和收益分配机制合法合规。

详情如下:

关于鄂托克前旗2026年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

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能源发〔2025〕5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30号)、《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全区能源领域简政放权优化程序优化服务的通知》(内能源法改字〔2025〕83号)、《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单一电力用户绿电直连项目开发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内能源新能发〔2026〕1号,以下简称“绿电直连实施方案”)等要求,结合我旗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建设情况,现将项目申报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优选方:鄂托克前旗能源局

优选监督方:派驻旗发改委纪检监察组

优选服务单位:第三方咨询机构

优选内容:按照《鄂托克前旗2026年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实施细则》进行项目申报,鄂托克前旗分散式风电项目建设规模9万千瓦,光伏指标5万千瓦。

基本原则: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依照“因地制宜、就近接入、就地消纳、安全规范、多元融合”的原则,鼓励与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公共服务等领域深度结合。

二、工作组织

鄂托克前旗能源局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组织开展具体优选工作,同时成立工作专家组和监督组,并安排工作人员配合推选期间的日常事务。

专家组:对各申报项目打分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监督组:对优选工作进行全程纪律监督并做好现场保密工作。

三、申报要求

本次优选通过政府官网发布公告进行项目征集,评审专家组将根据企业综合实力、技术方案、前期工作、社会贡献等方面,对各申报企业提交的申报文件进行优选评分,并按排名顺序作为项目开发主体推荐的依据。

(一)申报时间

申报企业务必于2026年7月15日17:30前递交申报材料,逾期不再接收。申报材料接收地址:旗能源局6007室,联系人:石磊,联系电话:18548709256。

(二)申报材料

需有资质单位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消纳分析报告(一式8份),以及完整申报资料的电子版(U盘)1份。申请报告需单独设置篇章对项目消纳方向进行重点论述。

(三)申报企业有关要求

1.项目申报企业应具备开发投资实力和相关技术能力,且信用信誉良好。

2.严禁擅自变更、倒买倒卖项目,一经发现废止其建设规模,企业列入失信名单,3年内不得参与全市可再生能源项目申报。

3.对于已取得建设规模且一直未建导致项目作废的企业,不得参与此次项目申报。

4.对于已取得建设规模但未按自治区政策要求如期开工建设的,不得参与此次项目申报。

5.项目未落实终端负荷消纳的,不得参与此次项目申报。

6.申报企业应承诺严格按照申报文件中有关工程技术指标落实项目建设,设计、施工、验收、评估等方案,严格遵守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标准、规程规范、技术管理要求。

7.对于取得分散式风力发电项目建设指标的项目应在6个月内完成核准,18个月内完成项目投产,未按规定时间开工和并网的企业,今后不再安排同类项目。

8.对于取得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指标的项目应在3个月内完成项目备案,12个月内完成项目投产,未按规定时间开工和并网的企业,今后不再安排同类项目。

9.探索建立农村能源发展共享机制,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利用存量集体土地通过作价入股、收益共享等机制,参与新能源项目融合共建,优化收益分配方式,兼顾增加农民收入和壮大村集体经济。

10.分散式风电可选择全额上网模式;满足《绿电直连实施方案》要求的项目可选择自发自用模式,须依托新增负荷或方案支持的存量负荷建设,上网模式及比例要求按相关政策执行。

11.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应低于80%。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政策实施。

附件:1.鄂托克前旗能源局关于2026年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的通知

2.鄂托克前旗2026年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优选实施方案

鄂托克前旗能源局

2026年7月8日

鄂托克前旗能源局关于2026年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的通知

鄂托克前旗各企业:

根据《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关于下达鄂尔多斯市2026年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规模的通知》(鄂能局发〔2026〕40号)文件精神,2026年鄂托克前旗获得14万千瓦(分散式风电9万千瓦、分布式光伏5万千瓦、不包含户用光伏)新能源建设规模。

本次下达的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项目,重点聚焦资源高效利用与就地消纳。投资主体遵循“因地制宜、就近接入”原则,在落实建设条件的前提下有序开发建设,提升区域绿色电力供给水平。重点支持零碳(低碳)应用场景的园区、嘎查村、小镇、航铁运输、校园、陆港、矿区等零碳(低碳)项目相结合的分散式、分布式新能源项目;重点支持将部分发电收益用于支持乡村振兴的项目。

请各有需求企业按照《鄂托克前旗2026年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实施方案》要求(详见附件),及时申报。在2026年7月15日17点30分前将项目申报材料(8份纸质版,1份可编辑的电子版申报材料U盘存放)报送至鄂托克前旗能源局(综合办公楼6007室)。

附件:1.鄂托克前旗2026年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实施方案。

2.申报材料明细(参考)

鄂托克前旗能源局

2026年7月8日

联系人:石磊18548709256

鄂托克前旗能源局办公室

2026年7月8日印发

附件1

鄂托克前旗2026年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实施方案

鄂前能发〔2026〕号

为加快推进鄂托克前旗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能源发〔2025〕5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30号)、《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全区能源领域简政放权优化程序优化服务的通知》(内能源法改字〔2025〕83号)、《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单一电力用户绿电直连项目开发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内能源新能发〔2026〕1号,以下简称“绿电直连实施方案”)等要求,结合我旗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建设情况,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开发原则

(一)总体原则。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依照“因地制宜、就近接入、就地消纳、安全规范、多元融合”的原则,鼓励与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公共服务等领域深度结合。

(二)接入要求。分布式新能源项目优先支持在接入条件成熟、消纳能力强的区域布局,应以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不得升压外送,按自愿原则自行灵活配置储能。分散式风电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10千伏、总装机容量不超过50兆瓦;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380伏;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20千伏)、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20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6兆瓦;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为35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20兆瓦或者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为110千伏(66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50兆瓦。

(三)模式选择。分散式风电可选择全额上网模式;满足《绿电直连实施方案》要求的项目可选择自发自用模式,须依托新增负荷或方案支持的存量负荷建设,上网模式及比例要求按相关政策执行。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应低于80%。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政策实施。

(四)建设要求。分布式光伏项目实施前,应对屋顶使用年限、周边环境安全等进行评估,确保安全性和建设可行性。非自然人户用光伏、一般工商业光伏、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在实施前应对屋顶荷载能力进行第三方评估。分散式风电实施前应做好用地预审与选址、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等方面评估论证,并取得相关支持性文件,确保项目依法合规、安全可行。

(五)融合发展。鼓励采用“零碳(低碳)+”发展模式,分散式、分布式新能源项目重点支持零碳(低碳)应用场景的园区、嘎查村、小镇、航铁运输、校园、陆港、矿区等零碳(低碳)项目;重点支持将部分发电收益用于支持乡村振兴的新能源项目。支持村集体、农牧民以多种方式参与项目建设以获得长期稳定的分红收益。鼓励探索多元化产业模式,制定相关方案引导村集体利用直接管理和使用的土地(屋顶)入股新能源发电项目;旗区、乡镇政府应为村集体、农牧民提供政策指导、法律保障等支持,帮助村集体和农牧民了解投资机会和收益模式,确保入股协议和收益分配机制合法合规。

二、项目实施及监管要求

(一)规模下达。依据市能源局下达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开发指导建设规模,由各企业按自身需求申报。

(二)优选流程。各企业在《鄂托克前旗能源局关于2026年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的通知》公告后及时按照要求编制分散式风电项目、分布式光伏项目申报方案等申报材料(具体材料要求详见附件)。鄂托克前旗能源局将申报的项目向电网企业征求意见并组织初审;初审通过后旗能源局对上报的项目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优选评审。根据下达的年度建设规模及优选评审结果,旗能源局择优确定优选项目清单并抄报市能源局复核。未通过优选的项目本期不予安排建设。

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不参与优选,备案前由鄂托克前旗能源局组织属地电网企业和项目投资主体开展核查工作;重点核查投资主体、发电模式、并网容量及建设地点等关键信息,根据核查结果由旗能源局完成项目备案。电网企业根据审批备案结果出具并网接入意见。

(三)接入管控。电网企业应做好分布式新能源承载能力分析、预警及并网服务,及时公布消纳空间及预警结果,按要求做好信息发布、并网服务等工作。在分布式新能源项目优选过程中电网企业应积极配合,根据配电网区域可开放容量及接入条件及时提供项目电网初步同意接入意见。优选确定的分布式新能源项目投资主体应及时对接电网企业编制接入系统设计方案。电网企业应对项目接入提供支持与指导,并按规定及时提供电网现状、电网规划、接入条件等接入系统设计基础材料;确不能及时提供的,应书面告知投资主体原因。对于已按程序批复的的政府投资类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项目,电网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并网手续。

(四)建设时序。市能源局复核后,分布式光伏项目应在3个月内完成项目备案,12个月内完成项目投产;分散式风电应在6个月内完成项目核准,18个月内完成项目投产。对于未在规定时限内开工或投产的项目,由旗区能源主管部门核实,视情况申报废止或出具延期文件。

(五)协同监管。项目投资主体是项目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及我市相关法规、标准规范和经核准(备案)的建设方案进行建设和运行维护。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建成并网后,项目投资主体应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项目建档立卡的有关要求及时完成建档立卡工作。能源主管部门加强项目指导、监督和管理,并会同自然资源、林草、生态环境等部门,协调推动各项手续办理。电网企业应建立健全配电网可接入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容量的监测、评估和预警机制。

(六)其他。本细则由鄂托克前旗能源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或自治区政策调整,相关要求按最新政策执行。

附件2

申报材料明细(参考)

一、项目申报方案

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项目类型、上网模式、建设地点等项目基本信息;所在土地红线范围、用地四至坐标、用地类型、分布式光伏需提供屋顶荷载能力第三方评估报告等用地基本信息;需提供项目建设方案、消纳分析、负荷规模及特性分析、接入系统方案,农牧民或村集体入股比例、收益分成、支持乡村振兴方案等内容。

二、支撑性材料

1.企业身份材料。包括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2.光伏项目用地文件。分布式光伏需提供包括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所在同一用地红线、属于同一用电户号等证明材料,自有用地建筑物需提供使用权等证明,非自有用地需提供产权企业与申报企业签署的使用或租用协议。

3.风电场址及送出线路限制性因素排查文件。应提供基本农田、林草地、生态保护红线、压覆矿、文物、军事、环保、水源地等限制性因素排查文件。

4.电网接入意见。

5.其他材料。建设工期及材料真实性承诺、储能配置自愿声明(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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