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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能源局关于开展全区热电联产机组核验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2-06-15来源:中国火力发电网 点击:73次

6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布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开展全区热电联产机组核验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要求,单机额定容量50兆瓦以下的热电机组年平均热电比应大于100%。单机额定容量50 兆瓦及以上至200兆瓦以下的热电机组,年平均热电比应大于50%。详情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开展全区热电联产机组核验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能电力字〔2022〕679号

各盟市能源局,有关盟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局,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全区热电联产机组管理,根据《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热电联产机组核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内能规范字〔2021〕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现就开展全区热电联产机组核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范围

根据《实施细则》第二条,全区范围内使用热电联产生产方式且符合指标要求的发电机组,以及2021年1月1日以后新建(或供热改造)投运的热电联产机组,纳入此次核验范围。

二、核验时间

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于2022年8月30日前,将经初审后符合要求的热电联产企业资料,以及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集中报送自治区能源局。

三、工作程序

各相关企业、盟市能源主管部门需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第十条要求,依照责任分工和规定程序依法依规开展核验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企业要严格按照附件2要求,认真编制《热电联产机组核验申请报告》。

(二)各盟市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初审工作。自治区能源局将对各盟市初审意见及上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纳入此次核验范围。

五、其他要求

(一)根据《实施细则》要求,通过此次核验的热电联产机组,一次核验、终身有效。

(二)未通过此次核验的机组,不得享受国家关于热电联产机组相关政策。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热电联产机组核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热电联产机组核验申请报告》编制要求

2022年6月8日

(联系人:马 剑,联系电话:0471-5222116)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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