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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洋浦热电联产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获批复

2016-06-13来源:中国火力发电网 点击:145次

琼环函〔2015〕974号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关于批复华能洋浦热电联产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出具<华能洋浦热电联产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华能海南发电函〔2015〕237号)、原洋浦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环境保护局《关于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华能洋浦热电联产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初步审查意见的复函》(浦安环函〔2015〕6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对你公司委托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编制的《华能洋浦热电联产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在充分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实施带来的环境问题基本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

项目位于洋浦经济开发区石化功能区园四路北侧,厂址目前为海域,属于《洋浦经济开发区石化功能区规划》中规划的填海造地区域,厂区总占地面积为17.17公顷。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2×1130吨/时的锅炉配2×350兆瓦超临界机组,工业供汽共分两部分,单台机组供高压蒸汽:3.86兆帕,566℃,55吨/时,取自再热;单台机组供中压蒸汽1.75兆帕,400℃,170吨/时,由热用户根据自己热负荷需求减温减压后使用。同步建设脱硫、脱硝、除尘、除灰渣、污(废)水处理及海水直流冷却系统。配套建设1个规模为100000吨级散货(卸煤)泊位以及公共、辅助工程。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洋浦经济开发区石化功能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订)》、《洋浦经济开发区热电联产规划》及《洋浦经济开发区热电联产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设洋浦热电联产项目的批复》(琼府函〔2014〕123号)同意建设洋浦热电联产项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洋浦经济开发区局部岸段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批复》(琼府函〔2015〕31号)同意项目温排水排放海域的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琼发改审批备〔2015〕878号同意项目备案;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具项目选址意见书;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以浦经字〔2015〕135号批复该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以珠水许可函〔2015〕31号同意项目取水申请。

二、项目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环境质量标准:项目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项目温排水排放口设为南滩港温排水混合区,混合区边界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第四类标准,洋浦港区海域水质执行第四类标准,洋浦工业用水区海域水质执行第三类标准,峨蔓-后水湾养殖区海域水质执行二类海水水质标准。洋浦港港口航运区和洋浦港工业与城镇用海区海域沉积物质量执行《海洋沉积物标准》(GB18668-2002)第二类标准。洋浦港港口航运区和洋浦港工业与城镇用海区贝类生物质量执行《海洋生物质量》(GB18421-2001)中的第二类标准。项目区域地下水水质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项目区域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以气体为燃料的燃气轮机组标准,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粉尘、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分别按照5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10毫克/立方米、0.03毫克/立方米。灰场、煤码头、煤场等无组织排放源的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无组织排放颗粒物监控标准。项目生产废水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表1 中冷却用水的标准,生活污水处理达到《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 18920-2002)表1中城市绿化用水的标准。海上船舶污染物排放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l2523-2011)。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分别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6-2001)。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根据《报告书》的论证结论,以及我厅《关于批复华能洋浦热电联产工程2×350MW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函》(琼环函〔2015〕345号)中要求,项目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别为650吨/年和850吨/年。项目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2015年8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生态环境监察总队,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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