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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潞安长子高河2×660MW低热值煤发电工程 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告

2016-06-13来源:中国火力发电网 点击:128次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山西潞安长子高河 2×660MW 低热值煤发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晋环函〔2015〕1027 号

山西潞光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山西潞安长子高河 2×660MW 低热值煤发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示》(潞光发电办字〔2015〕54 号,以下简称《报告书》)、长治市环境保护局对《报告书》的初审意见(长环函〔2015〕130 号)、山西省环境保护技术评估中心对《报告书》的评估报告(晋环咨〔2015〕98 号,以下简称《评估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你公司拟在长治市长子县东北约 9 公里的宋村乡谷村以南,距长治市市中心约 13 公里处建设 2×660MW 超超临界凝汽式间接空冷机组,配 2 台 2100t/h 超超临界煤粉炉,燃用潞安集团高河煤矿洗煤厂及周边 7 家煤矿洗煤厂的洗中煤、煤泥和煤矸石,采用皮带、汽车运输方式进厂。厂内建设封闭式输煤栈桥。厂址的西侧约 18km 处建设南坡沟灰场。同步建设

锅炉烟气脱硫、脱硝、除尘系统,配套建设工业废水处理系统等公用及辅助设施。本工程将作为热源点兼顾向长治市城区、— 2 —宋村乡供热,供热面积分别为 1000 万 m2、150 万 m2。项目总投资约 48.09 亿元,其中环保投资约 5.49 亿元。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山西省低热值煤发电“十二五”专项规划》、《长治市城市总体规划》、《长子县县城总体规划》,满足清洁生产要求。根据项目《评估报告》和《报告书》结论,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运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我厅同意《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原则同意《报告书》及《评估报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但灰场设置应更切合实际进行优化。

二、项目建设运行管理中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该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超标,且距长治市区和中心较近,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同时须配合市县政府和相关单位完成与项目相关的以下工作:

1、落实供热目标任务。做为集中供热热源实现向长治市主城区集中供热 1000 万 m2,向宋村乡所辖 31 个行政村进行居民区集中供热 150 万 m2。

2、加强周边环境综合整治。你公司要配合市县政府落实好如下措施:认真落实长治市人民政府长政函〔2015〕74 号文件改善周边环境质量的要求。按期投入使用高河煤矿铁路专用装车站,要加强专用装车站喷水、喷抑尘剂设施建设;按期完成紫丹商贸有限公司储煤场内存煤的清理及搬迁工作;完成对康宝制药东墙外大型拉煤货车停车场及康宝制药生物制药车间的搬迁工作。

3、根据环保部环办〔2014〕30 号规定,长治市人民政府以《关于潞安长子高河 2×660MW 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区域污染物削减的承诺函》承诺,本工程试生产前,完成长子县 24 台燃煤小锅炉的关停、23 台燃煤小锅炉煤改天然气的改造。完成以上工作是项目环境保护可行的前提,须纳入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

(二)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所采取的大气、水、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晋政办发〔2014〕62 号规定的超低排放标准Ⅱ要求,即氮氧化物 50mg/Nm3、二氧化硫35mg/Nm3、烟尘 10mg/Nm3。确保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确保地下水不受到污染;项目设置 1 个 4000m3的废水储存池暂存,确保事故状态废水不外排。确保厂界昼、夜间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标准。

本项目拟设灰场跨长子县城,距厂址较远,汽车运灰环境影响不可忽视,且灰场使用年限仅 1.85 年,难以满足固废处理要求,二次污染隐患大,应优化设计灰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我厅审批。

(三)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除尘、脱硫、脱硝等系统的设计和运行管理。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四)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防止施工废水、施工扬尘、噪声污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开展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五)强化污染源管理。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建设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安装锅炉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监测口。

(六)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项目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量分别控制在超低排放标准Ⅱ水平。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工程试生产前,应向长治市环境保护局提交书面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在试生产期间,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四、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之日起,如超过 5 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接本批复后 15 个工作日内,你公司应将批复的《报告书》送达长治市环保局及长子县环保局。我厅委托长治市环保局及长子县环保局负责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5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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