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予批准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宁武2×35万千瓦低热值煤发电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华润电力(宁武)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华润宁武2×35万千瓦低热值煤发电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审的请示》(华润宁电请字〔2014〕76号)收悉。经审查,该项目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该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拟从华电集团忻州广宇煤电有限公司脱硫改造和新建脱硝设施削减的排污量获得,但尚未取得华电集团同意文件。
二、项目所在区域宁武县2014年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总悬浮颗粒物(TSP)日平均浓度超标,预测表明,叠加本工程建设,并考虑替代城区冬季采暖锅炉,对煤堆场采取防尘抑尘措施后,环境空气质量仍不能满足相应功能区要求。
鉴于以上问题,我部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我部委托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山西省环境保护厅进行监督检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通知的决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3月20日
抄送: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忻州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国寰天地环境技术发展中心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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